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111214號函辦理,並復貴校113年9月10日成小人字第1130006672號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敘,並依第9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第10條規定辦理改敘。
三、復查教育部113年8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88988號函略以,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取得較高學歷者,其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核敘薪級時,如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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