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校為配合「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修正部分規定,廢止本校111年5月1日原訂定之「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國民小學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要點」。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前經桃園市政府 111 年 5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10099044 號函頒,現為強化員工保護,營造合理友善公務職場使其安心 投入工作,依行政院 113 年 11 月 20 日院授人綜字第 1131002041 號函進行修訂,修訂重點如下(條文網址點此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332:
一、縮短調查時程,處理期限調整為 1 個月,必要時經機關首長同意得延長 1 個月。
二、專案小組委員外部專家學者比例不得低於 3 分之 2 。
三、明訂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貳、本校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一、申訴專線電話:03-3176403分機710(人事室)/03-3176403分機510(總務處-工友、約用人員)
二、申訴信箱:personnel@m2.tdes.edu.tw
三、各單位主管及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