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設籍臺北市且欲返回臺北市就讀國民中學之應屆畢 業生,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臺北市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者,請家長逕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 | 網路登記日期:112年6月30日至7月5日逕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登記(無法登入平臺者請持戶口名簿正本、國民小學應屆畢業證書逕至戶籍地所屬學區國中辦理)。 |
(二) | 審查及分發方式: |
1、 | 設籍額滿國中學區者: |
(1) | 符合外加資格者:外縣市(含國外)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1月1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或房屋稅繳稅證明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及當年度7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112年6月30日至7月5日止,學生家長親自至學校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
甲、 | 111年12月31日前設籍並持有同址房屋所有權者,請附學生之二等親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房屋所有權狀(以登記日期為準)。 |
乙、 | 連續租屋並居住於學區內,設籍達6年以上者(106年3月31日前設籍),請附6年以上公證之同址房屋租賃證明。 |
(2) | 不符合外加資格者:逕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改分發登記」。 |
2、 | 設籍未額滿國中學區者:逕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登記」。 |
3、 | 學生於期限內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登記」及「網路改分發登記」,系統將依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
(三) | 另國立師大附中及國立政大附中附設國中部歷年來均為臺北市額滿學校,除需符合前開說明相關規定外,另需具備之條件及名額如下: |
1、 | 設籍臺北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以外加分發入學2校者,應設籍各該校學區,且應符合戶籍法第48條規定,於出生登記60日內申請戶籍登記,且戶籍未曾遷出各該校學區者。 |
符合前開條件者,依學生設籍時間先後比序,名額為2校附設國中部以普通班每班外加1位設籍臺北市之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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