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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4-02-20 | 點閱數: 93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
定:「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
定薪級: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8條第1
項第1款規定起敘,並依第9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提
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揆其立法意旨,係為解決本條例施行前,私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
取得較高學歷,嗣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後,以較高學歷起
敘,於私立中小學改敘前之服務年資因職務等級不相當而
無法採計提敘薪級,以致於公立學校所敘薪級低於原私立
學校所敘薪級之不妥適情形。
二、本條例施行後,部分任教年資較短之私立中小學教師,於
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依
前開規定敘定薪級時衍生其他不衡平情形。為落實本條例
保障教師敘薪權益之立法意旨,爰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
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
教師,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
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
較高學歷起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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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21208 教育部 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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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21208教育部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