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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楊明蓉 - 學務處 | 2024-07-15 | 點閱數: 122

一、演習當日13時30分至14時,實施警報發放、疏散避難及交通管制;防空警報解除後,續於14時至14時30分,由地方政府及參演的民防團隊實施「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開設及災害救援演練。

二、行駛中的車輛聽聞防空警報時,請駕駛人保持鎮靜,切勿違反交通規則,並依警察及民防執勤人員指揮,配合實施人、車管制。行駛於各重點驗證區之車輛,聽聞防空警報時,請靠邊停於安全處下車,駕駛及乘員依警察及民防執勤人員引導,就近進入防空疏散避難設施。

三、防空演習期間,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站及民眾均應配合管制與演練。國防部強調,若未依民防法第21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配合演習命令的管制及演練,各地方政府得引用民防法第25條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