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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4-01-30 | 點閱數: 44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1月18日部退五字第11356573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4-01-30 | 點閱數: 76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23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0163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略以,依本條例退休者,發給教職員退休證;若有遺失或污損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先予敘明。 三、為提升行政效能,教育部前經洽詢使用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退撫管理系統)核定退休案件之各主管機關意見後,業完成退休證改以數位形式製發之規劃,並自113年2月1日起分2階段辦理: (一)第1階段(紙本與數位併行): 1、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退休生效者,除得依現行方式發給紙本退休證外,退休教職員於退休生效日後第3日起,得至「公...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4-01-30 | 點閱數: 382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12月6日總處培字第112303112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略以,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 制度,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亦應致力於維護 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另本府為強化公務人員健康權保障,請各級主管人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又加班後...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4-01-23 | 點閱數: 62
一、查本市選舉委員會112年4月13日桃選一字第1120000443號函請本市各區公所招募選務工作人員之公文說明略以,...有關旨揭選務工作人員補假日數,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意旨,參加選務工作人員給予補假1日,並請各區公所辧理招募時妥為說明。 二、據此,各校經各區公所招募擔任旨揭選務工作人員者,請依前揭規定給予1日補假。
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4-01-22 | 點閱數: 53
依行政院113年1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044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4-01-22 | 點閱數: 94
一、依銓敘部113年1月11日部退一字第11356538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配合原「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酌作文字調整。(第10條第7項) (二)增訂生育給付請領要件「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並刪除原第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第2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所定最低應繳付保險費日數規定。(第36條第1項) (三)增訂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請領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條件,或因屬軍公教身分得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僅得擇一請領。(第36...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4-01-16 | 點閱數: 122
一、 本系師資陣容堅強,包含教育理論專長、教育經營與發展專長、課程與教學專長、學習科技專長等博士級的專任師資。 二、 113學年度本系博士班考試入學,網路報名期限為3月28日至4月8日 17:00止(免筆試採書面審查及面試,大部分課程安排在星期三及星期五的日間)。 三、 歡迎各級機關公教人員、學校人員、企業領導人、積極向學者,踴躍報考,招生資訊網址: https://delt.site.nthu.edu.tw/p/412-1129-71.php?Lang=zh-tw(簡章免費...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4-01-16 | 點閱數: 70
為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動「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2024-2030年)」,「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業將乳癌、大腸癌、口腔癌、子宮頸癌及肺癌篩檢列為檢查項目,並請同仁多加利用。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1月11日公保字第113000000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4-01-12 | 點閱數: 201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1月2日公保字第112001467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函釋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與「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及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加班時數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期限(112年起至多為加班後2年)內休畢為原則;例外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應結算計發加班費;再例外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以加班費結算,始得以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規定之獎勵結算應補休時數。 (二)未逾補休期限之補休假時數,應...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