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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5-11-20 | 點閱數: 14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4年10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17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1份。 二、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 三、大陸委員會鑑於近年公務員赴陸港澳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為保護全體公務員及提高危機意識,邀集人事總處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旨揭精進措施,並製作宣傳圖卡及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請各機關(人事機構...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5-11-20 | 點閱數: 15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1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4002390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本次國民旅遊卡發卡銀行遴選方式,由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市各區公所及復興區民代表會115年具國民旅遊卡補助資格之員工,每人1票遴選發卡銀行,票選作業如下: (一)遴選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及聯邦商業銀行。 (二)時間:114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3日。 (三)辦理方式:請各機關學校自行尋覓適當場所或運用網路投票等其他方式,以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辦理,並由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統計各家銀行得票數,填列「115年至117年國民旅遊卡發卡銀行投票結果調查表」,並於114年12月3日前上傳至...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5-11-12 | 點閱數: 57
本校114年度約僱職務代理人員甄選錄取名單: 正取:宋○芳。 備取:李○玲。 正取人員請於114年11月13日12時前至人事室辦理報到。
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5-11-10 | 點閱數: 62
114年度約僱職務代理人員甄選符合參與面試人員名單如下,敬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或仍在有效期限之健保卡),並請於114年11月12日(三) 9時15分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李○玲、宋O芳。 備註:如遇天災颱風,面試日期順延至114年11月13日(四),請於是日13:15前本校人事室報到。
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5-11-07 | 點閱數: 27
一、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9月編製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問答集」(下稱問答集)及本府法制作業要點第40點第2款規定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業就公務人員保障法適(準)用對象發生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訂有相關規範,另前開問答集陸、附則Q2、Q5略以,教育人員、技工、工友、約僱人員及約用人員等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準)用對象,其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調查及後續救濟,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理(按,於職安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相關規定前,係依勞動部所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之規定辦理),爰請各機關學校依上開規...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5-11-05 | 點閱數: 23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101272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皆無 採計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服務年資之規定。 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設置依據、相關人員進用規範及 權利義務等,皆與私立學校法有別。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5-10-30 | 點閱數: 84
一、詳如簡章,請自行下載參閱。 二、本案擬於114年11月7日(星期五)16時前受理報名,初審合格者,於114年11月10日(星期一)16時前校網公告擇優面試名單;並預定於114年11月12日(星期一)9:30辦理甄選。
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5-10-28 | 點閱數: 43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45866417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銓敘部考量現行調查表中,關於項目1何謂「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及項目3所稱「其他具有營利性質之事務」之說明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之定義,未明確舉例說明,易使擔任工、商事業以外之農、林、漁、牧場等負責人之公務員,誤以為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且近來該部屢接獲各機關人事單位或公務人員建議調整調查表項目2所詢事項,爰修正旨揭調查表相關說明及文字,本府並已配合修正本府113年9月10日版「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請貴機關(...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廖芝慧 - 人事室 | 2025-10-22 | 點閱數: 74
一、依本府114年10月1日府政安字第1140275460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為降低本府所屬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本府請各機關參照修正後注意事項辦理。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一)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事前通報   增訂第3點第1項第7款第3目: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事前通報   增訂第3點... 觀看完整文章